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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明了我国旅游行业在入世过渡期内对外开放的积极态度,也直接推动了《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二、《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12条,不分章,正文约700字。除了法规、规章一般所具备的立法依据、适用时限、解释权限、实施时间等条款外,主要内容有8条,涉及设立条件、审批审查的条件、地域和数量、审批程序、限制条款五个方面。
      1、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申请设立的条件
      这包括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外双方的条件,以及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外方条件,共涉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内容。有关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的要求有五条: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二是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四是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五是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对中国投资者的要求是"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三项: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是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三是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对设立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的要求,与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的要求有四条是一致的,只有第二条关于年旅游经营总额提高到了5亿美元以上。
      2、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的审批条件
      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的审批条件,与《条例》规定的要求基本一致,共包括四项:一是要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是要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是要符合申请设立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的规定条件;四是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3、设立地域和设立数量的规定
      外商控股旅行社、独资旅行社只能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目前仅为12个)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4、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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