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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商务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要求,外商独资旅行社的申请材料,应由申请者直接提交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5、对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经营范围的限定 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以及中国其它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也就是仅限于经营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 三、《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出台的过程 国家旅游局2002年初宣布提前兑现入世承诺的精神,在国内外旅游业界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世贸组织有关成员也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为了积极贯彻落实这一工作思路,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抓紧开展了相应的政策研究和法规起草工作,主要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 1、进行加快开放的政策研究 政策研究是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出台旅行社扩大对外开放的法规,从2002年中开始,政法司会同管理司、促进司进行了允许外商投资兴办控股或独资旅行社的政策研究,经过反复研究和内部讨论,形成了较为成形的政策观点。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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