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2日,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商务部部长吕福源联合签发令,公布了5月19日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6月10日经商务部第二次部务会议研究通过的《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旅游业在加快兑现入世承诺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一、我国旅行社市场对外开放的入世承诺
2001年11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WTO,达成了包括旅游业在内的入世承诺。其中,在旅行社领域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政府承诺:自加入WTO之时起,年全球旅游收入超过4000万美元的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我国申办由中方控股的合资旅行社,申办地域为我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4个城市;我国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设立由外资控股的合资旅行社;我国加入WTO后6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旅行社,并取消设置地域的限制。因此,依照我国入世承诺的开放期限,在2004年11月之前、2007年11月之前分别允许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就不违背我国入世做出的承诺。
对于兑现入世承诺和履行世贸规则,国家旅游局的态度是非常积极的,认为入世是我国在新世纪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不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也将为我国旅游产业的突破性发展创造重要机遇。因此,要求全行业认真学习世贸规则和旅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明确权利和义务,务必在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充分利用过渡期抓紧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趋利避害。为了促进旅行社业网络化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切实加快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2002年1月,国家旅游局在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在市场经济和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城市,允许外国大的旅行社来华兴办控股的合资旅行社;如条件理想,还可以考虑提前兑现入世承诺,允许进行外商设立独资旅行社的试点。这一提前兑现入世承诺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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