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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1月,国家旅游局在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要按照在入世过渡期内试办外资控股或独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办法,吸引信誉好、管理先进的境外旅游企业前来兴办旅行社,我国旅行社要学习借鉴世界一流旅游企业的先进管理模式和经验,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1月下旬,政法司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听取有关意见的基础上,以2001年12月修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为基础,拟定了《关于在履行入世承诺的过渡期内试办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请外贸部(2003年3月机构改革以后为商务部)会签下发。外贸部肯定了这个《通知》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国政府贯彻世贸规则的精神,建议将《通知》这类规范性文件修改为部门规章,然后以两部局令的形式联合对外发布,并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在中国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数量的表述、规章发布时间等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
      2、把规范性文件修改为部门规章
      在认真研究外贸部所提出的修改建议后,国家旅游局决定将《关于在履行入世承诺的过渡期内试办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为《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并吸取了外贸部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这样,不仅更好地体现了对世贸规则的贯彻,也使试办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3月下旬,我们遵照局领导的批示,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又对《规定》的内容作了认真推敲,补充了中方投资者的资质、明确了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的审批条件,并对文字作了进一步的推敲。
      3、与商务部研究会签意见
      5月份以后,国家旅游局将《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送商务部会签。商务部对《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为了使表述更准确、更规范,对文字表述提出了几处修改意见,但没有涉及立法的原意。国家旅游局对有关修改意见表示赞同,并根据《立法法》的要求,5月19日举行了局长办公会予以研究通过;6月10日,商务部第二次部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这样,就完成了国务院部门规章出台所必须履行的有关程序。6月12日,两部局联合对外发布了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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