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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规范性文件修改为部门规章 在认真研究外贸部所提出的修改建议后,国家旅游局决定将《关于在履行入世承诺的过渡期内试办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为《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并吸取了外贸部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这样,不仅更好地体现了对世贸规则的贯彻,也使试办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3月下旬,我们遵照局领导的批示,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又对《规定》的内容作了认真推敲,补充了中方投资者的资质、明确了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的审批条件,并对文字作了进一步的推敲。 3、与商务部研究会签意见 5月份以后,国家旅游局将《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送商务部会签。商务部对《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为了使表述更准确、更规范,对文字表述提出了几处修改意见,但没有涉及立法的原意。国家旅游局对有关修改意见表示赞同,并根据《立法法》的要求,5月19日举行了局长办公会予以研究通过;6月10日,商务部第二次部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这样,就完成了国务院部门规章出台所必须履行的有关程序。6月12日,两部局联合对外发布了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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