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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降低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市和区(市)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区(市)县评委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报市评委会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市和区(市)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区(市)县评委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评委会。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获得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评定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由市和各区(市)县评委会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 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由市和区(市)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直接取消质量等级评定,收回等级标志牌和证书;违法违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评委会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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