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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依据成都市地方标准《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DB510100/T004—2004)和《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DB510100/T005—2004)进行。 第三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堰塘、果园、花圃、农场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农家乐经营实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均可申请参加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成都市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并成立由市旅游、安监、质监、卫生、环保、工商、农牧、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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