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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施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根据《施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行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施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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