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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须委托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符合的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三十四条 承接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工程要求相符合的施工资质。 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文明、安全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地形地貌、林木植被、水体,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治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 风景名胜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机构。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制度,完善设施,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无证经营。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地点文明、合法经营,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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