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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依托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必须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入,主要用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维护、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当地区域国土规划和城市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注重保护自然景观的完整风貌和人文景观的历史风貌,突出风景名胜区景观特色;

        (四)协调处理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对风景名胜区各项事业作出全面规划。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水利、土地、文物、环保、旅游、交通、宗教等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景区划分、功能分区(包括公共游览区、居住区、禁火区等),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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