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
  • 深圳市出台海上旅游配套的管理办法
  • 港澳居民遗失证件可在深圳、珠海办理
  • 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苏州市旅游条例》
  • 港澳个人游如何申请?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关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法规和手续
  •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暂行办法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按规定禁止摄影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风景名胜区内的管理单位和摄影服务摊点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的游客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营运的旅游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和游船、缆车、索道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县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门票上附加其他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的,由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章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已进行建设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第10页、共11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