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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划主要包括:景区性质、特色、范围,景点保护方案,绿化、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布局,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等。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批;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抄送有关的省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对风景名胜区性质、发展规模、总体布局、用地及功能分区、规划期限等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应当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已编制的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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