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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七) 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八) 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九) 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部门验收其纠正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一) 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 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 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四) 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五) 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七) 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八) 拒不参加年检的; (九) 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 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在每年度年检完成前,年检主管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对通过和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旅行社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后,应当发布年检通告。对没有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年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章 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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