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
  •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
  •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严禁组织离、退休干部用公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正《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旅行社的变更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暑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登记住所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旅行社改变名称或歇业的,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或收回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经理人员建立信誉档案制度。从事旅行社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部门经理都必须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规的经理人员应吊销其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吊销后不得继续从事旅行社业务。
      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旅行社任职的, 旅行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改制之前应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改制完成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变更许可证。
    第五章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第4页、共10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