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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九) 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 含有*秽、迷信、*内容的; (四) 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 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 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三) 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 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 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2年。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第七章 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业务年检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年检的内容是旅行社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 年检方式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第四十三条 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年检准备工作,真实填报《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由审计机构审计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四十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 第四十六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一) 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二) 歇业超过半年的; (三) 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四) 超范围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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