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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八) 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九) 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 含有*秽、迷信、*内容的;
      (四) 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 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 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三) 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
      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
      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2年。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第七章  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业务年检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年检的内容是旅行社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
      年检方式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第四十三条  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年检准备工作,真实填报《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由审计机构审计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四十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
      第四十六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一) 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二) 歇业超过半年的; 
      (三) 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四) 超范围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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