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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合资旅行社不得组织安排含有*秽、*、吸毒内容及其他有害于社会道德和人民身心健康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合资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聘用导游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资旅行社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合资旅行社须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上报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接受业务检查。 第十八条 合资旅行社的外汇收支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合资旅行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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