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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依据国家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二)中国合营者在得到国家旅游局的同意批复后,向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等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 中国合营者为中央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三)获得批准同意设立的项目,中国合营者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中国合营者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前3年的业务年检报告、有关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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