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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立的合资旅行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1%; (四)法定代表人由中方委派;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 (六)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六条 合资旅行社按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合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为: (一)中国合营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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