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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资旅行社项目建议书; (四)合资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资旅行社的合同与章程; (六)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每个外国合营者只能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 第十条 试点阶段暂不允许合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合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合资旅行社暂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赴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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