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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外国合营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注册登记副本、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相关电脑公司提供的入网证明、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证明、申请前1年的年度报告;
        (三)合资旅行社项目建议书;
        (四)合资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资旅行社的合同与章程;
        (六)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每个外国合营者只能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
        第十条  试点阶段暂不允许合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合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合资旅行社暂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赴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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