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
  •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 公安部关于开展赴菲律宾旅游业务的管理办法
  •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汇率调整后1990年度海外来华旅游者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关于国外旅行团组签证通知问题的规定》
  •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外汇额度周转金的通知
  • 对外经贸部关于拟同意辽宁省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事
  • 外商独资旅行社规定
  • 旅游服务健康安全要求
  • 旅游条例:权利和义务
  •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nbsp;对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外国旅游团成员非法进入我内地或非法滞留的,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外国旅游团成员在华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旅游社须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边境旅游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页码:[1] [2] [3] [4] [5] [6] 第6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