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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外国旅游团成员非法进入我内地或非法滞留的,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外国旅游团成员在华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旅游社须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边境旅游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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