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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效 性】 有效 
    【法规名称】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1996年3月8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8日
    【正    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邻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施行社。
        第四条  边境省、自治区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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