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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 (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 (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 (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第八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所申办的边境旅游业务,如涉及同我已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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