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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  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
        (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的条件;
        (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  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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