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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 (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的条件; (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 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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