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二)双方旅游团应集体出入国境,并交验旅游团名单,由边防检查机关按规定验证放行。 (三)对双方参游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二条 严禁公费参游,不准异地申办出境*,严禁滞留不归或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旅游团成员如在境外滞留,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边防检查站和颁发出境*的公安机关,并承担有关遣反费用。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过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对违反本办法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勒令停业整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等处罚。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