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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旅游团出入国境的手续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
        (二)双方旅游团应集体出入国境,并交验旅游团名单,由边防检查机关按规定验证放行。
        (三)对双方参游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二条  严禁公费参游,不准异地申办出境*,严禁滞留不归或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旅游团成员如在境外滞留,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边防检查站和颁发出境*的公安机关,并承担有关遣反费用。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过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对违反本办法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勒令停业整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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