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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审批;如涉及尚未同我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后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可对外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
        第九条  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的办法: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外,我国公民匀可参加边境旅游。
        (二)边境省、自治区公民参加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应当向本地区有关承办旅行社申请,旅行社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
        (三)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第十条  双方参游人员应持用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或两国中央政府协议规定的有效*。
        第十一条  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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