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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导游服务公司; (七)网络旅游经营者。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旅行。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以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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