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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发生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旅游、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赴现场实施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定,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涉及使用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辞投诉者。

         前款规定的旅游投诉具体事务,可以由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经营管理规定应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反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拒绝或者妨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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