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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 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Page]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四十三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第四十四条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或其他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旅客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二)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三)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小动物及其容器的重量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 第四十五条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承运人也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承运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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