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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承运人应根据飞行时间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第五十八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第五十九条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六十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 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六十二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1月1日制定施行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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