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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十八)“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十九)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二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定 座
      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至接收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Page]
      第六条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保留。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第七条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三章 客 票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第2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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