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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特殊性;企业也要提高素质、尽快成熟起来,遇到权利受损,也要依法维权;建立相应的解决纠纷机制,把解决纠纷作为法律问题而非简单的一个服务质量问题,以法律手段保障游客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等。

      旅游管理部门也有要思考并改进的问题,如:游客为何非要现场解决问题?这与我们平素自身的工作效率是否有关?我们为保黄金周安定,为息事宁人,在处理纠纷时是否使标准有了弹性,从而助长了一些游客“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心理和过度维权的风气?

      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王云生副总经理在表示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后提出,这些问题的产生还反映出中国公民旅游市场的不成熟和游客消费理念的不成熟。为何将旅游全部集中在“十一”、“五一”?当然这与长假有关,但我们能否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公民根据自己的喜好制订自己的年度旅游计划,分时度假?

      最后是如何看待问题的产生。来自中消协的陈剑女士认为,确实有维权主张过度问题,但应该说大部分消费者的维权要求是正当的。发生问题双方都有责任,不能把板子都打在消费者身上。孔伟平律师强调,旅行社要意识到,经营就一定要有风险。另外,我们的社会应该更加重视以人为本。

      从表面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似乎构成了一对矛盾。其实不然,任何一个健康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绝不是以损害消费者或经营者其中任何一方利益为前提的,旅游市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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