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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法律关系如何看 按我国现行民用航空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无论是运输部门还是旅行社,谁违约谁承担责任,这是很明确的。 然而,旅游是多要素综合性活动,它常常受到像航班延误等旅行社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影响,而这种影响又势必关系到游客和旅行社的利益。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涵盖旅游各相关方面包括消费者权责的独立的旅游法律,每当出现这种问题后,旅行社经常采用的办法或是与相关第三人协商交涉,或是以自己的收入补偿游客损失。而这又往往或使旅行社感到冤枉,或使争取权利者费尽周折,并常常使具有法律关系的三方陷于困扰之中。 以航空公司为例,航空、旅行社、游客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一种观点认为,游客与航空公司的关系是直接法律关系。旅行社只是游客的代理人而非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它不应对后者的延误承担责任。但旅行社有责任帮助游客维权。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国际商务师孔伟平则认为:让消费者找航空公司恐怕站不住脚。虽然有关旅行社的义务上没有提到损失由你“代理”,但你应先赔付给游客,然后旅行社再去找航空公司,因为游客直接的合同当事人是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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