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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旅游行程中过度维权形式花样百出,徐家力还是列举了其常见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如:谩骂有关责任人或与旅游者直接联系的导游、领队甚至对其围攻、撕扯、推搡等;损坏公共财物,如对机场座椅肆意踩踏等;占用旅游设施和公共空间;恶意诉讼、以诉讼相威胁、要求超额赔偿等。其危害有:可能由维权者变成侵权者,如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扰乱秩序、占着飞机不下来等;达不到维权目的,只能乱上添乱,产生新的纠纷;使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违背了维权的本质和目的;可能丧失合理合法维权的机会,使过度行为本身成为关注焦点;激化了运输、旅行社、游客等各方之间的矛盾,迫使相关方面连锁反应,多方投入,以不得已的手段解决纠纷;损害当事人的心情和健康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无论将这种维权方式称之为什么,消费者维权时应对自己负责。但说以诉讼相威胁就是过度维权这不行。诉讼标的高,告你了没赢也不能叫过度维权。但有时,比如一包饼干里发现一根头发,你要50万,是过分。遇到这种情况,按50万收诉讼费,最后判他得1000元,他自己就会明白。所以,应该教育消费者合理诉讼,计算维权成本。 北京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川说,过度维权常常将单一过错变为混合过错,使法庭的确认难度增加。消费者依法维权本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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