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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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