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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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