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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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