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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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