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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等;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三条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旅游区(点)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区(点)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并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倡旅游者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检查*,依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9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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