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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10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首都优势,突出北京特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教育和培训工作,依照本条例对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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