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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日报》 2004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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