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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者反映强烈。在这种背景条件下,我国于1993年制定颁布《消法》,1994年施行。其中的一倍赔偿是惩罚性规定,一时曾掀起打假浪潮,对及时遏制当时的假冒伪劣行为发挥了功效。

    对此,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专家郑显芳认为,汽车消费维权立法滞后,《消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得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汽车消费应有相应配套的强制性法律予以规范。

    中消协呼吁——立法解释尽早出台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就汽车是否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生活消费品并不等于生活必需品,而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也适用《消法》。

    自《消法》实施至今,历经数次有关消费行为的大讨论,如:知假买假受不受《消法》保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医疗适不适用《消法》等。近年来,更出现了汽车、旅游消费是否属于奢侈消费,而不属于生活必需消费行为,其权益是否不受《消法》保护的争议。希望此次关于汽车是否受《消法》保护的讨论能够有个符合广大消费者利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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