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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现阶段,汽车是否属奢侈消费品?买汽车自己开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发生在成都的案例,虽经两审判决,依旧引来各方争论

    4万元小轿车在保养时,意外发现经销商曾将此车出售,前买主开过2000公里。车主朱刚告到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汽车消费尚不属于《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汽车消费属奢侈消费,只能以《合同法》由经销商赔偿其损失5000元。

    车主朱刚不服判决,四处奔走。在当地这起案件的判决也引发了各方争议。

    法院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

    争论一:《消法》为何不管?

    2004年12月5日,朱刚从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得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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