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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终审判决,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朱刚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不适用《消法》,而适用《合同法》。鉴于经销商未明确告知朱刚该车已售过的事实,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该经销商支付朱刚补偿款5000元。朱刚的其他诉求被驳回。 回眸同在四川省的达州案例,却有不同判决。2004年,达州市民朱先生发现自己一年前花28万多元买的“新车”,竟然在购买前发生过车祸,经销商卖给他的是经过精心修复的受损车。朱先生认为,销售商隐瞒真相是欺诈,遂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达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经销商赔偿原告购车款及其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勘验费,受伤“雅阁”仍归原告所有。 “如果家用汽车不受《消法》保护,以后谁还敢买车?买新车买到‘二手车’自认倒霉,那么,维修中受了假冒伪劣零件的坑害、被人为损害岂不是也该自己负责?” 争论二:买车是奢侈消费? “买汽车自己开不是生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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