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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800元。意想不到的是,去年8月他去该公司保养,发现车在2004年9月28日曾卖给过一名张姓先生,前买主还开了2000公里,“2004年10月6日还做过走和保养。”朱刚能清楚回忆起一串与小轿车有关的日期。

    因购车时朱刚不知情,经销商提出赔偿他2000元损失。朱刚思来想去觉得亏,于是告到法院,要求按照《消法》的规定“退一赔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朱刚诉求。 2006年2月15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二审庭审中争论激烈:车主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的孙、杨二律师称,《消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所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他们指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此案应用《消法》。

    法院认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普通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即人们为生活和发展最终消耗物质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奢侈消费,不属《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

    “拿到判决,我脑子一下懵了,汽车咋是奢侈品,咋就不受《消法》保护呢?”12月4日,家住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的朱刚在四川省消协有关人士的陪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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