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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5-16 10:55:05 来源:《中国经营报》 中国民航史上首例全面叫停一个航空公司的航班飞行,最终导致了中国民航史上首例“民告官”案。 5月9日,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简称“东星航空”)的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中南局”)一案在广州白云区[注: 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贵州市]]法院开庭。这让争议已久的东星航空停飞事件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停飞令”合法性成庭审焦点 据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介绍,在首次庭审的过程中,东星集团和民航中南局在六个方面展开了激烈辩论,包括: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停飞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此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等。 据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桀禹介绍,在上述六点争议中,最为关键的焦点是民航中南局作出“停飞”决定,其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此外,相关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等。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严义明就明确表示中南局的‘停飞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朱桀禹说,控方认为民航中南局作出的行政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执行人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但中南局自始至终没有这样做。 “民航中南局认为这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法律是《安全生产法》第56条,”朱桀禹说,如果是这样,就必须存在‘检查当中发现紧急情况,如果不解决就会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但是根据当时的检查结果,并没有发生这种情况,而在整改措施中也没有‘停飞’这一项。” 而民航中南局则辩称,东星航空在2009年初接连发生包括员工摔伤在内的多起安全事故,其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但朱桀禹说,2008年12月12日,民航局给东星航空的安全等级报告评分是94.6,符合安全标准。另外,在2008年12月19日到2009年3月14日之间,民航局和东星航空一直有交涉,对具体的事情,都有处理意见,如他们提到东星有员工摔伤等,都没有涉及到所谓的“紧急情况”,要被作“停飞”处理的整改。也就是说,民航局做出的处理意见到最后的停飞,前后完全没有一致性。 东星航空方面认为,民航中南局所依据的法律只能以其书面文件里所表述的为准。而民航中南局在《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飞行通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注: 武汉(Wǔhàn)简称汉,湖北省省会。它是武昌、汉口、汉阳三镇统称。中国15个副省级城市之一,全国七大中心城市之一,全市常住人口897万人。]政府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暂停东星航空飞行”。 朱桀禹说,可见,民航中南局的行政措施,实际上唯一的依据就是武汉市政府的文件。 地方政府扼杀东星航空? 记者查阅当时东星航空停飞时的新闻显示,当时的官方通稿表述为:应武汉市人民政府请求,民航中南局决定自15日零时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航线航班经营许可。 当时,武汉交通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向媒体介绍说,“武汉市政府向民航管理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申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航班运营,并得到批准。” 与此同时,东星航空老板兰世立紧急赴京,专门向民航局相关领导汇报了武汉市政府要求东星停航的情况。据说,当时民航局领导表示,民航局才是航空公司的主管部门,武汉市政府无权作此决定,他们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兰世立遂放心回到武汉。 “熟料第二天兰就被抓了。但是兰非常气愤,发出了一个声明。14日民航中南局就发出了停飞的指令。”东星航空总裁助理兰剑敏说。 据朱桀禹透露,东星集团曾将武汉市政府作为被告告上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也没有作出不受理的理由。 记者疑问兰剑敏打官司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兰剑敏说,东星集团对民航中南局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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