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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二)旅行社应按合同所确认的日程、等级标准及包价内容提供相应服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旅行社方面末能向旅游团(者)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服务,应为旅行团(者)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规定标准的服务费差额退还对方。 (三)旅行社应根据团队客人的国籍、身分、职业、年龄、健康状况等特点和确认的日程合理安排活动,要尊重旅游者的生活习惯及风俗。对不同国别、肤色、 职业、性别、年龄的旅游者均要一视同仁,热情相待。 (五)旅行社应按照合同中所确定的标准为旅游团(者)预定饭店, 并提前通知外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已预定的饭店,在争得游客同意后,可调换同星级或高于原订星级的饭店,不另加收费用。如调换的饭店低于原承诺的饭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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