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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四、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质监所受理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 号令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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