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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局质监所管辖下列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一、中央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

        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

        第八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本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在省(区、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保证金赔偿案件,由省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

        第九条 质监所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所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受移送的质监所应当受理。受移送的质监所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质监所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质监所有权审理下级质监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也可以把本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交下级质监所审理。下级质监所对它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审理。

        第三章 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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