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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 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 “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三、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下列情形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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