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四、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 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各级旅游质监所对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后按投诉对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处理。 第七条 国家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