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 我国旅游业加快兑现入世承诺的重要举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 旅行社拼团必须要经过旅游者同意
  • 旅行社责任险不能替代意外险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保证金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所列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

        二、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和其合法代理人;

        三、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二、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三、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第十三条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经审查,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被投诉旅行社

    页码:[1] [2] [3] [4] [5] [6] [7] 第4页、共7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